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2、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
一、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的土地使用权材料或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租用合同
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审计报告
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购买发票
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六、爆破协会专家出具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批意见
七、以下材料电子证照调取或原件仅供查验:
(一)、营业执照;
(二)、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