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2003版)及《药品GMP》放射性药品附录,制订本标准。
申请条件: 经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规格A4纸)
1.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概况和自查报告;
5.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6.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质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
7.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8.放射性药品储存、使用规章制度;
9.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环保影响评价批文(均为复印件);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11.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检查 4.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